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
基金會章程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Emergency Rescuer Care & Miner Pneumoconiosis Control Foundation,縮寫:CEM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廣泛動員社會資源,積極募集資金物資,關心撫恤因應急救援犧牲受傷人員及其家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幫助礦山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開展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康復、科研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項目,促進社會和諧,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強化黨組織的政治功能,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于政府和企業捐資。出資人為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應急管理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島市。
本基金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開展公開募捐。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廣泛動員社會資源,積極募集資金物資,關心撫恤因應急救援犧牲受傷人員及其家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幫助礦山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開展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康復、科研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項目,促進社會和諧,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本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基金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強化黨組織的政治功能,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00萬元,來源于政府和企業捐資。出資人為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應急管理部。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河北省秦皇島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對社會應急力量等參與災害事故應急救援受傷、犧牲的人員及其家庭予以撫恤慰問和傷殘救助,對其子女就學、孤老扶養等方面困難提供援助;
(二)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政府、企業專職消防救援隊伍等應急救援人員參與災害事故應急工作造成犧牲或傷病的本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幫扶援助;
(三)宣傳社會應急力量先進事跡,鼓勵資助在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四)開展支持社會應急力量參與應急救援,以及應急救援人員能力提升等公益慈善項目;
(五)開展礦山塵肺病預防工作,宣傳相關的法律法規,普及塵肺病預防科學知識,為政府和企業提供技術服務;開展塵肺病預防措施研究,新技術開發及推廣工作;
(六)開展礦山塵肺病康復工程,為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提供援助;資助開展以大容量肺灌洗和綜合治療為主的塵肺病的治療研究、新技術開發;開展塵肺病防治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七)開展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等方面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其他有益于關心關愛應急救援人員、提升應急救援能力、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公益慈善項目。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六)開展礦山塵肺病康復工程,為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提供援助;資助開展以大容量肺灌洗和綜合治療為主的塵肺病的治療研究、新技術開發;開展塵肺病防治專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七)開展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等方面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其他有益于關心關愛應急救援人員、提升應急救援能力、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建設的公益慈善項目。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 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高,道德品質好;
(二)熱心公益慈善事業,認同本基金會宗旨;
(三)在應急管理、災害事故應急救援、職業危害監管防治等方面作出貢獻或在該領域具有較大影響。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依據法律和章程規定,在本基金會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五)盡職盡責,甘于奉獻,辦事公道,清正廉潔。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二)遵守基金會章程,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三)積極參加基金會及其各機構的工作;
(四)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參加理事會會議及活動,對基金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五)與理事會保持聯絡暢通,及時提供各種交流及宣傳資料,并自覺維護理事會的聲譽,協助理事會開展工作,為理事會的發展獻計獻策。
第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會的終止;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會的終止;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3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完成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十)完成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于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于捐贈目的。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于:
(一)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和業務范圍的各項活動;
(二)支付基金會必要的管理費用和籌資支出。
(二)支付基金會必要的管理費用和籌資支出。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投資股票;
(三)100萬元以上其他合法投資。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等。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投資股票;
(三)100萬元以上其他合法投資。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1000萬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等。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費用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報、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國家關于慈善組織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項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慈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2年3月3日第三屆三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