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5-05-26 09:42: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 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以下簡稱“三重一大”)事 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要求,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依法決策,結合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以 下簡稱本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重一大”事項實行集體決策,須視具體情況提交理 事會、理事長辦公會、秘書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二章 決策內容
第三條 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事關本會發(fā)展穩(wěn)定全局和切身利 益,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應當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重要事項。主要 包括:
(一)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重 要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黨的建設、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tài)等重要工作;
(三)本會宗旨、業(yè)務范圍、年度工作計劃、年度工作總結以 及重大改革措施的制訂和調整等;
(四)本會重要規(guī)章制度;
(五)本會組織架構的設置和調整;
(六)本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預算執(zhí)行情況;
(七)本會重要資產處置、資源配置;
(八)本會安全穩(wěn)定和重大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九)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第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本會需要報送上級機關審批的 重要人事事項和除此以外的人事任免事項。主要包括:
(一)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報送人選的研究、 確定;
(二)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人選的推薦以及 黨派組織、人民團體負責人的推薦安排;
(三)干部的任免、黨政紀處分;
(四)本會二級機構或是相關合作項目負責人的調整;
(五)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第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本會生存、發(fā)展等產生重要 影響的項目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國家和省部級重點建設項目和中央財政支持項目;
(二)二級機構或相關合作項目的設立和裁撤等;
(三)重要設備、大宗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
(四)重大基本建設和大額度基建修繕項目(包括項目建議書、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等);
(五)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第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是指大額度公益項目資金(金額 100 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金額 20 萬元以上的單筆現(xiàn)金收付) 的調度使用和本會對外投資的資金調度。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七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嚴格執(zhí)行民主集中制原則, 依照《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章程》執(zhí)行。
第八條 “三重一大”事項提交集體決策前,須進行深入細致的 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與員工切身利益密切 相關的事項,要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員工意見建議;專業(yè)技術性較強 的重要事項,應事先進行專家論證,提交論證報告。
第九條 “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理事會或理事長辦公 會集體研究決策,在現(xiàn)場會議沒法舉行時,可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 意見等方式代替。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shù)人臨時決定的,決定人 應對決策負責,事后應及時報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認。如遇特殊情況 需對決策內容做重大調整,應當按規(guī)定重新履行決策程序。
第十條 會議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超過應到會人數(shù)的三分 之二同意形成決定。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會議記錄要做到“五明確”, 即具體事項明確、具體范圍明確、決策形式明確、決策程序明確、 檢查考核人和責任追究明確,并存檔備查。
第四章 決策實施與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 項。理事會休會期間, 由理事長辦公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和履行理事 會決議。秘書長辦公會負責按照理事會和理事長辦公會的決議具體 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監(jiān)事、工作機構職工均有權監(jiān)督“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按相關規(guī)定反映意見。
第十四條 本會工作機構各部門根據(jù)職責權限,對“三重一大” 事項決策執(zhí)行情況進行跟蹤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報告,并提出糾 正建議。
第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應作為全面從嚴治 黨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成員民主生活會、述職述 廉的重要內容和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按照民政部頒布的《慈 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 治基金會信息公開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除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外, 應在適當范圍內公開。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 凡屬下列情況,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給國家、本 會造成嚴重政治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涉嫌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 依法處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制度決策程序,不執(zhí) 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二)未經集體討論決定而個人決策的;
(三)未向本會負責人集體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四)執(zhí)行決策后發(fā)現(xiàn)可能造成失誤或損失,能夠挽回而不積 極采取措施糾正的;
(五)其它因違反本辦法而造成失誤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七條 責任追究主要依據(jù)本人職責范圍,明確集體責任、個 人責任,明確直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屆四次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