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對外事聯絡工作的管理,規范工作程序,提 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對外聯絡部門由本會理事長統一領導,并由秘書長 負責組織。
第三條 秘書處綜合部(適時成立聯絡部)是本會對外聯絡工作 歸口管理部門,具體負責實施對外聯絡工作。
第四條 本會對外聯絡工作,必須與本會章程規定中的業務范圍 和任務要求相符合,不符合的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二章 對外聯絡工作的任務
第五條 對外聯絡工作的主要任務是宣傳本會的《章程》、宗旨 及相關政策規定,傳達本會工作精神和工作要點,加強與本會相關 部門、單位個人的聯系。其具體工作為:
(一)加強與海內外企業家,時尚團體和國際相關非營利組織的 聯系。
(二)加強與合作單位的聯系
(三)協助落實本會對外聯絡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因公臨時出訪的管理原則和要求
第六條 因公臨時出訪,要有明確的出訪目的,確定內容。組成 人員要少而精,必須按批準方案執行,不得繞道,不得增加出訪國 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和澳門),不得延長在外停留時間。
第七條 領導干部出訪任務,任務要與其公職身份相稱。出訪費 用要嚴格控制在本單位外事經費預算之內,用匯標準須按財政部《因 公臨時出國用匯管理的辦法》執行。出訪時間應按照外事出訪規定, 根據工作任務需要而定。
第八條 凡可由較低級別人員完成的出訪任務,不派高級別人員 出訪,凡可由專業人員完成的出訪任務,不得派遣非專業人員出訪。
第九條 外單位人員參加本會組團出訪,本會須書面征求參團單 位主管部門的意見,按審批權限審批。
第十條 非本會正式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安排出國執行任務,若 因工作需要明確出訪,須按人事隸屬由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的主管 部門向本會開具同意函,否則,不予辦理。
第十一條 在案未解人員不予批準出國。
第十二條 因公出訪敏感、熱點國家和地區以及出訪任務涉及敏 感問題,須在正式報批前, 由上級主管部門先征求我駐外使(領) 館或代表處的意見。
第十三條 本會出訪任務獲批準后,由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由本 會統一與我駐外使(領)館聯系,函告本會出訪團組的訪問目的和 抵離時間,各部門和個人不得自行向我駐外使(領)館發電、發函。
第十四條 本會人員出訪,嚴格執行應急管理部辦公廳關于外事 工作相關規定, 由所在部門領導同意后,按報批程序報本會領導并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章 參加會議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 本會人員收到出席會議、活動的邀請或通知后, 應確 認主辦機構的背景、資訊和會議、活動內容、與會機構或人員名單、 有無涉及敏感問題等情況,而后再確定是否應邀與會。
第十六條 凡本會自行組團出國參加議題較大、邀請范圍較廣的 國際會議或活動,由本會統一組成與會,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本會對外宣傳口徑和相關活動(包括涉外宣傳資料) 由秘書處綜合部統一負責,報本會理事長審批。
第十八條 本會領導會見外賓,接受外國媒體采訪、出席重大外 事活動,舉行中外記者招待會或新聞發布會,須按程序報批。
第十九條 請國家領導人(四副兩高)會見本會邀請來訪的重要 外賓和出席本會舉辦的重要會議或活動,須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條 凡應邀出席國際展覽、文教交流或邀請國外有關機構 來華盛展覽、文教交流等活動,應報本會領導審批。并報國家有關 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按審核結果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會及所屬機構實施境外募捐,必須按有關規定報 批,接受外國政府、境外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在本會領導批準后按 有關規定辦理;接收捐贈中若涉及敏感國家、地區、機構等相關問 題時,必須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門,獲批后方能實施。
第五章 紀律及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會在對外聯絡工作中必須認真貫徹中央和應急 管理部關于對外聯絡工作的方針政策,執行有關規章制度,嚴格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對外聯絡工作的紀律,加強請示報告,不得各行 其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理事長辦公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 2017 年 2 月 22 日第二屆五次理事會審議 通過,2017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經 2023 年 5 月 23 日三屆五次理事 會重新修訂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