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基金會證書的管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 安全性,避免證書管理出現不規范行為, 以有效地維護基金會的利 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證書是指本基金會的法人登記證書、銀行開 戶許可證書、獲獎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書。
第二章 證書管理
第三條 證書由秘書處制定專人負責保管,每年按照民政部的要 求定時換發證書,加蓋年檢印章。
第四條 證書保管人員須妥善保管證書,不得涂改或轉借,更不 準使用偽造的證書,一經發現將依法嚴肅處理。
第五條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掛在本會對外辦公的顯著位置,其 他證書和證書副本由辦公室穩妥保管。
第六條 對外使用基金會證書原件或復印件,須經理事長或秘書 長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證書申請上簽字后,方可借出,并及時歸還。
第七條 凡因證書使用或保管不當而出現嚴重事故者,將追究使 用者或保管者的責任。
第三章 附則
第八條 本制度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制度自 2005 年 10 月 31 日一屆二次理事會審議通過 之日起實施。經 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屆四次理事會重新修訂并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