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信息公開工作,充分發揮基金會在應急救援 人員關愛和塵肺病防治領域的作用,提高工作透明度,擴大與社會 的溝通渠道,強化社會監督,促進各項事業穩步、健康發展,根據《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和本 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息公開,是指基金會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獲取的信息,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布的活動。
第三條 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信息公開堅持依法、真實、完整、公正、及時和準確的原則。不得有虛假記載和故意遺漏。 基金會公開的信息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四條 信息公布的內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組織章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證書號碼等登記信息;
(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成員信息;
(三)年度工作報告,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年度開展募捐以及 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慈善項目情況;
(四)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五)組織募捐活動及募捐活動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捐贈單 位或個人名稱、捐贈金額、擬定用途等;
(六)公益資助項目,資助金額、受助人基本情況等;
(七)基金會工作動態;
(八)組織機構、基金會內部管理制度、聯系方式。
第五條 基金會應當定期公開向社會公眾募捐情況和慈善項目 實施情況。
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 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
慈善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 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后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 款物使用情況。
第六條 基金會向特定對象募捐的,應當及時向捐贈人告知募捐 情況、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
第七條 基金會應當向受益人告知其資助標準、工作流程和工作 規范等信息。
第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不得公開。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愿,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受益 人不同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名稱、住所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九條 基金會公開信息采用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公開:
(一)基金會網站、公眾號和微信群;
(二)基金會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
(三)公眾知曉的媒體,如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
(四)基金會簡報、專門信函;
(五)召開新聞發布會或媒體見面會。
第十條 基金會信息公開建立規范的審核發布程序,由相關部門按信息公開要求提出意見,基金會秘書長負責組織和協調基金會信 息公開工作,包括組織審議信息公開工作計劃和有關事項,研究信 息公開中的問題,推進基金會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一條 媒體、公眾對基金會披露項目質疑, 對基金會聲譽造 成不利影響,需予以公開說明或澄清的事項經秘書長審核報副理事 長審批同意后發布。
第十二條 基金會綜合部負責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一)擬定信息公開工作計劃;
(二)負責信息公開事項的落實工作,推動信息公開工作規范 運行;
(三)負責基金會網站的維護,信息上傳、更新, 做好技術支持;
(四)每年寫出信息公開報告,總結交流經驗,提高信息公開 工作質量和水平;
(五)指定工作人員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宣教部負責與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其他工作部門和辦事處做好 與本部門有關的信息公開資料的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信息披露方法:
(一)一般工作信息通過網站公布;工作動態以簡報方式向有 關單位公布;財務收支情況的年度工作報告經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總局應急管理部初審, 民政部終審合格后在民政部指定媒體和基 金會官網公布。
(二)重大募集活動、重要資助項目,通過網站向社會發布工 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公益項目募捐資金到帳及使用涉及幾個年 度的,按每年進度公布募捐收入及資助情況。募捐活動結束后,將該項目募捐總收入及使用情況公布。具體公布以下信息:
1.資助應急救援人員和塵肺病患者治療補貼,公布定點醫院名 稱、受助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中間四位屏蔽)、住院時間、受助 金額。
2.資助醫療設備,公布定點醫院名稱、購置設備名稱、數量、 金額。
3.資助科研項目,各單位報送的課題經專家組評審確定后,公 布擬資助課題的承擔單位、課題名稱、完成時間、擬資助金額等; 課題完成后要公布資助的金額、專家評估意見和取得的成果。
4.用于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塵肺病預防項目的,公布受助單位 名稱、項目主要內容、資助設備或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費來 源等。
(三)向指定資助用途或要求反饋資助信息的捐贈人報告其捐 贈資金使用情況
(四)社會影響廣泛的項目實施完畢后,向社會公布募捐收、 支情況,同時還需公布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 對于公眾、捐贈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 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經基金會研究 后,在收到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答復。涉及不便公開的信息如 捐贈企業秘密、個人隱私,基金會正在討論、審議的重大事項要向 咨詢人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五條 基金會每年將信息公布情況如實反映在年度工作報 告中,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基金會在信息公開工作中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及時了解社會對信息公開工作的反應,對存在的問題要認真研究, 積極整改。對于社會的質疑,基金會要給予公開說明或澄清,給社 會滿意答復。
第十七條 基金會做好已發布重要信息紙質文檔的立卷保管工作。
第十八條 基金會設立信息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