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基金 會工作,加強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質量, 根據《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本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應 急管理部。宗旨: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 導,廣泛動員社會資源,積極募集資金物資,關心撫恤因應急救援 犧牲受傷人員及其家庭,鼓勵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幫助礦山塵肺病患者治療康復,開展應急救援人員關愛和礦山塵肺病防治、康復、科研及新技術推廣等方面的公益慈善項目,促進社會和諧, 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本基金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 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 會道德風尚, 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三條 堅持基金會宗旨,充分發揮基金會在募集社會資金、滿 足公益需要、推動社會力量參與公益、促進社會協調發展等方面的 積極作用,多募資金,多做公益,形成 良性循環;建立規范的自律 機制,形成規范高效、協調合作、依法透明、廉潔自律的運行機制, 以關愛應急救援人員和塵肺病礦工為本,用好善款,辦好善事。
第四條 基金會全體工作人員要以社會公益事業為己任,認真學習貫徹中辦國辦《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慈善法》、 《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業 務知識,不斷提高專業技能,提高工作效率;要忠于職守、遵章守紀、 勤奮工作,廉潔奉公;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全心全意為應急救援 人員及其家庭、礦山塵肺病患者及其家庭和捐贈者服務。
第二章 請示報告制度
第五條 請示報告的事項
(一)下列重大事項須向理事長、應急管理部分管領導、應急 管理部辦公廳和相關司室請示或報告:應急管理部委托事項( 如:課題調研等)需要邀請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領導同志 或相關司室負責同志參加的會議和活動的(原則上一般不邀請), 必須報應急管理部分管領導和相關司室同意。重大事項包括:年度 工作計劃、年中年末工作總結;組織大型公益活動或完成和宣傳活動 計劃和實施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非計劃內單項重大支出; 人事問題、重要外事活動、應急管理部和基金會領導批示或交辦的 重要事項的落實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
(二)秘書長向理事會報告年度工作;
(三)秘書處各部門在處理日常工作時,下列問題向 秘書長報告:
1.為貫徹基金會工作部署擬定的具體實施方案;
2.本部門年度工作安排和總結;基金會領導交辦的重要事項落實情況;
3.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六條 請示報告程序
(一)實行向理事長請示匯報制度,秘書處每季至少向理事長 報告工作一次;
(二)日常工作由秘書處向秘書長報告;
(三)報送基金會領導審批的請示、報告,由呈送人簽字;
(四)以基金會名義報送應急管理部領導審批的請示、報告, 必須經理事長審核批準,或秘書長簽字、注明基金會理事長“已同 意”,報應急管理部分管領導及辦公廳等相關司室;
(五 )各部門報秘書長審批的請示、報告,由各部門主要負責 人簽字;
(六)除特殊情況外,請示、報告應一事一報。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七條 基金會實行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監事會議、秘書處 處務會會議制度、臨時決定的各種會議。
第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由理事長或委托副理事長負責召 集和主持。如有 1/3 理事提議,也應召開理事會會議。參加人員為: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會前要邀請名譽理事長、 名譽理事方便時與會指導。
會議主要任務: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討論通過新理事;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 管理和使用 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審議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理事長或秘書長的工作報告;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九條 理事長辦公會議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以提 前或推遲召開。會議由理事長或委托副理事長主持,秘書長、副秘 書長、基金會秘書處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必要時邀請監事參加。
會議主要任務:
(一)審議需要提交理事會討論的重要文件和事項;
(二)本會年度工作計劃、經費預算、決算和年度工作總結(草案);
(三)本會募資方案;
(四)基金增值舉措;
(五)重大管理制度的擬訂或修正;
(六)救濟或慰問項目的設置與撤消;
(七)年度預算外重大開支項目的審定;
(八)報請應急管理部決定的重大事項;
(九)其他需要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的事宜。
第十條 監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監事會主席主持,邀請 應急管理部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加,要按程序報應急管理部分管領 導和辦公廳審批。
會議主要任務:
(一)年中、年末, 對基金會年度預決算及執行情況進行審核, 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
(二)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 質詢和建議。
第十一條 秘書處處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秘書長或副 秘書長主持,基金會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參加。
會議主要任務:
(一)傳達貫徹基金會領導的指示、決定及工作部署;
(二)聽取部門工作匯報,部署秘書處階段性工作;
(三)研究、協調和處理一些專門問題,討論決定需要議定的較大事項;
(四)通報工作情況。
第十二條 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要形成紀要,經理事長審定后,發會議組成人員和各理事。
第四章 公文處理
第十三條 收文管理
(一)基金會收到的公文,由綜合部統一處理。涉及重大問題的公文時,應報送理事長審批;必要時由秘書長確定傳閱范圍組織傳閱,閱件人閱看完畢,將本人簽字后的文件承辦表傳真回基金會秘書處。
(二)審批文件應提出明確的批示意見。在審閱或審批的文件 上應表示出“擬同意”、“同意”或其他具體意見。對需要辦理的 文件,圈閱表示同意;對不需要辦理的文件,圈閱則表示閱知。文 件要及時登記、及時傳閱,保證文件的及時運轉。
(三)文件要按規定清理退還;不需要退還的文件,如具有保 存價值,應按文書立卷要求,收集齊全,立卷歸檔。
第十四 條發文管理
(一)基金會正式文件按:擬稿──會稿──核稿──簽發── 印刷──送發的程序進行,綜合部要嚴格執行發文程序、嚴格控制文 件數量,做好各環節的催辦和督辦,保證文件的有效性和時效性。
(二)以基金會名義發文,秘書長審核后,由理事長簽發; 以 基金會名義發便函, 由理事長授權也可由秘書長簽發。由基金會發 出的所有文件必須用印。
(三)以基金會名義上報應急管理部的請示、報告,由理事長簽 發;副理事長或秘書長簽發時,應注明理事長“已同意”或“已閱”。
(四)重要和涉密文件要使用特快專遞郵寄,并電話跟蹤收件 情況。
(五)秘書處要對所有發文的底稿和正式文件按文書立卷要求 立卷歸檔。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五條 印章管理制度
(一)基金會公印章、財務專用章需在民政部指定地點刻制;
(二)基金會公章、基金會秘書處章由綜合部指定專人保管并 蓋印;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財務部指定專
人保管并蓋?。?/p>
(三)用印人在用印章前,應登記,日常工作由秘書長審批, 重大事項由理事長審批,由印章保管人負責按規定蓋??;
(四)基金會公章的使用,由理事長或由理事長委托秘書長根 據工作需要批簽,秘書處公章由秘書長批簽,若理事長和秘書長因 公外出時,由指定負責人批簽。財務專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領導明確批示后的財務活動;
(五)如遇特殊情況,未經領導簽批但必須蓋章時,須經領導 電話授權后方可蓋章,事后由經辦人辦理補簽手續;
(六)領導簽發文件的,視為用印批簽;
(七)所有蓋章的對外材料必須存檔一份;
(八)為保證印章安全,禁止攜帶印章外出。確需攜帶的, 須 經秘書長批準,并嚴格履行公章外出登記手續,外出時由印章保管 人和使用人兩人同行,監督使用;
(九)嚴禁在空白紙張上或紙張的空白部位蓋章。
第六章 部門設置及職能
第十六條 人員編制和工資福利
(一)本會人員編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報經批準后確定。建 立獨立的工資發放體系,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獎金、福利待遇及勞 動保護用品發放,參照國家公務員或行政事業單位有關標準執行。
(二)本會兼職人員,按國家相關規定給予一定必要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工作職責
(一)秘書處
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協調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秘書 處負責基金會日常工作,對理事會和理事長負責。
主要職責:
1.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2.實行秘書長辦公會制度。秘書長辦公會會議由各部門負責人 組成,由秘書長主持,每月一次例會;
3.擬定基金會的募捐和宣傳計劃,依法組織國內外募捐活動及宣傳國際合作工作;
4.按照基金會章程,研究提出基金會基金使用的具體意見和措 施,組織實施救助項目和年度公益性活動;
5.主管基金會財務工作,制定基金會的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 算方案、決算方案,并提交理事會或理事長討論辦公會決定,批準后組織實施;加強資金管理,搞好年度審計;
6.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定期公示基金會 工作情況及基金使用情況;
7.負責組織每年兩次的基金會理事大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 財務狀況;
8.提出基金會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辦理理事人選的增補或調整事宜;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管理基金會辦事處;
10.對加入基金會定點醫院的醫療機構資質條件進行審核并審 批,指導定點醫院承接基金會項目的工作;
11.制訂內部管理制度;
12.做好基金會宣傳工作;
13.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請示報告工作。
(二)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及理事長辦公會決議;
2.負責組織每年兩次的基金會理事大會。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 財務狀況;
3.按照基金會章程,研究提出基金會基金使用的具體意見和措 施,組織實施救助項目和年度公益性活動;
4.主管基金會財務工作,制定基金會的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 算方案、決算方案,并提交理事會或理事長討論辦公會決定,批準 后組織實施;加強資金管理,搞好年度審計;
5.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6.組織協調內設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7.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8.提出基金會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辦理理事人選的增補或調整事宜;協調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做好基金會的宣傳工作,提升基金會的形象與影響力,爭取 社會各界對基金會的支持;
11.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12.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13.完成理事會和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在秘書長領導下,協助處理日常工作, 擬定、組織、實施各 類工作計劃,向秘書長負責;
2.負責基金會與各理事單位、合作單位之間的業務聯系和合作;
3.負責策劃、組織會議活動,配合媒體宣傳;
4.負責公益項目設計、策劃、組織和執行落地;
5.負責相關會議的組織工作,以及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落實;
6.組織起草、審核各部門制發的文件和領導講話、報告、匯報 等材料;
7.負責基金會資料、文檔的建立和管理;
8.督辦落實有關請示事項、領導批示和領導交辦的事項;
9.協助秘書長組織和處理突發事件和重大文件; 10.完成秘書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秘書處下設綜合部(國際合作部) 、治療與科研部、項 目部、財務部、宣教部。
綜合部(國際合作部)
1.組織協調基金會各部門辦公,擬訂工作計劃和工作制度并監 督執行;督促檢查有關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和領導同志重要批示落實 情況;
2.負責重要會議、重要活動的籌備與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會議 和活動的記錄,并整理紀要;
3.編寫簡報、大事記;負責撰寫基金會年度報告和基金會綜合 性材料;
4.負責秘書處文秘工作,組織辦理理事會交辦的提案、建議;
5.負責保密、檔案、文電、文印和行政事務工作;
6.負責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規定的各項年檢工作;
7.基金會網站的管理、策劃、制作、維護與更新;
8.負責基金會信息公開。根據資助項目進展,定期、不定期通 過網站向社會公布基金會狀況和善款募集及使用情況;通過信函向 捐贈人通報該單位善款使用情況;
9.擬定并組織實施外事工作計劃;組織開展與外國政府、國際 組織、民間組織及港澳臺地區在慈善事業應急救援人員的關愛和對 礦山塵肺病的防治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10.負責基金會出國(境)團組、來華團組的外事管理工作; 承 擔上級交辦或有關部門委托商辦的涉外工作;
11.負責基金會接待工作的組織管理工作;
12.負責處理受助人員的信訪工作;
13.承辦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治療與科研部
1.負責醫療管理工作,擬定應急救援人員及礦山塵肺病患者醫 療救助規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寫出季度和年度工作報告;
2. 了解掌握定點醫院的工作情況,定期寫出總結報告。監督檢 查定點醫院的塵肺病治療計劃的落實情況;
3.組織實施康復治療、綜合治療以及肺灌洗技術的應用和推廣 工作;
4.擬定基金會年度科研計劃;組織技術攻關和對科研項目的論 證;開發應急救援人員康復和塵肺病治療的新技術、新藥品。負責 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工作;
5.開展應急救援人員康復治療和塵肺病治療技術的國際技術交 流與合作;
6.協助組織應急救援人員康復治療和塵肺病治療科研的評獎工作;
7.建立健全應急救援人員和全國礦山塵肺病人及治療工作的數 據庫;
8.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項目部
1.負責基金會的善款募集工作。擬定募集工作計劃、工作方案、 組織實施各類募集項目;
2.負責捐贈協議的落實與管理工作;
3.開展項目的前期調研,撰寫項目策劃書;
4.牽頭組織各部門具體實施項目。準確掌握項目的執行情況, 對照相關協議、決議配合財務部門資助款發放和審計報告,總結項目 報告。
財務部
1.負責基金會的會計核算工作;
2.負責編制基金會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
3.負責基金會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4.根據基金會的年度工作計劃,及時向本會領導、相關部門通 報各類資金的使用情況及計劃完成情況;
5.負責基金會的財務分析工作;
6.負責基金會的有關涉稅事務;
7.負責資產、票據和會計檔案的管理;
8.接受并配合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及中介組織的審計 工作。
宣教部
1.廣泛收集匯總國內外各種信息資料;籌備、洽談并跟蹤辦理 有關宣傳教育的會議與活動;
2.負責在國內外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制定并落實宣傳工作計劃, 策劃組織各類宣傳項目活動;負責聯系新聞媒體并及時報道基金會 動態和信息;負責網絡募集,網站建設;
3.組織編印有關宣傳教育書籍與資料;
4.參與應急救援人員關愛項目和礦山塵肺病患者救助等各種項 目活動的實施與監督;
5.負責青年志愿者服務團和愛心形象大使的聯系管理工作;
6.基金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捐款單位代表視察制度
第十八條 實行理事單位和捐款單位及個人代表視察制度。
(一)捐款單位每年可派代表到基金會了解情況
(二)視察活動分為定期和不定期兩類:定期是由基金會安排 和通知,確定具體日期;不定期由捐款單位自行決定來基金會日期, 提前三天通知基金會秘書處,每次視察活動一般為三天左右。
(三)內容
1.聽取基金會秘書處關于捐款使用情況的通報;
2.參觀定點醫院;
3.與應急救援人員和塵肺礦工交流、座談;
4.對捐款使用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
5. 了解應急救援人員和塵肺病患者迫切需要。
(四)此項工作由綜合部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制度由 2005 年 10 月制定。2017 年 2 月 22 日第二 屆五次理事會重新修訂,2017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2022 年 12 月 28 日三屆四次理事會再次修訂并實施。